7月6日下午,我校基层党组织书记培训班第二专题讲座在教学综合楼901会议室举行。学校党委常委、校长助理、各党总支(分党委)书记、副书记、各党支部书记参加培训。讲座由党校常务副校长兼组织部副部长孙万代主持。
此次专题讲座由纪委书记刘双山作题为《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称《条例》)专题辅导。他从《条例》出台的重大意义、《条例》重新修订的原因及《条例》的结构和内容等三个方面对《条例》进行详细解读。
刘双山指出,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条例》的通过、生效和实施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进一步深化,标志着全面从严治党制度化进程的进一步推进,特别是在党内监督工作领域,党内监督条例的生效实施为监督工作和监督活动的有序开展提供了重要的程序、规范和制度依据。健全完善党内监督条例是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的迫切需要,在政治上、民心上、国际上等方面都充分体现了《条例》的落实效果。
刘双山强调,党内监督是一个大工程,不是纪检监察部门自己的事情,而是所有基层组织的事情,是书记们的职责所在。从组织到领导干部,从基层组织到每一个党员,都要在管党治党这个主题下做好党的建设工作。党内监督的根本使命和基本定位,就是围绕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管党要有力、治党必从严的基本指导思想来进行组织的,通过强化党内监督工作,解决党内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实现管党治党,最终保障全面从严治党目标的实现。
刘双山指出,《条例》明确规定“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这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全面”在党内监督中的体现。“全面”即全覆盖、无空白、无遗漏、无例外、无禁区。党内不承认有不受监督的人,不受监督的组织。党内监督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着眼于整个党的队伍的监督体系的完善,要实现依规依纪推进。所以,《条例》中特别提到,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
刘双山指出,从根本上说,党内监督在于经常、长期。经常就是日常,长期是指要常抓不懈。这样,监督的效力、效能才能够充分体现出来。从规律来看,就是“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就是监督的结果。监督的目的是什么?党内监督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是为了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为了管党治党,为了实现党员干部管党治党职责的履行。
刘双山强调,“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就是要有作为、敢担当,得起作用。要履行好三大监督责任: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了解党员、群众对党的工作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批评和意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发现党员、干部违反纪律问题及时教育或者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也就是说,基层党组织履行了这三大项职能,那才可以说在党内监督和履行职责上达到合格的要求。
孙万代对讲座进行总结并就培训班接下来的日程安排进行了部署。

(通讯员:王琦)